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河南财务审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时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政府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职业化建设;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资委的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并入审计署;2014年12月,李克强在接见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时指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审计,增强审计公信力”;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在强化审计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自贸区建设等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基础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中央和省区市各级审计委员会陆续成立,标志着国家审计机制从行政型向治理型重大变革,国家审计主要是从宏观视角融合审计监督力量,消除职责交叉分散,规避重复检查与监控盲区,增强监督效能,确保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但是《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提出和界定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的涵义,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业规范功能,尚未有效发挥,社会认同与接受程度有限。 构建以国家审计为统筹领导,政府审计为核心主线、内部审计为基础支撑、社会审计为协审补充、特约审计为统战监督的“一盘棋”审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度整合出资人监督、巡视、纪检监察等协同配合机制,建立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审计协同准入标准,统一协调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开展有针对性的事前培训,审计机关予以质量复核把关,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基于多种审计模式的有效协同,审计资源的适时共享,实现审计精准高效;动态修订《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对企事业单位审计、会计的有效监控,确定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署与中央统战部在1991年联合发文《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确立了特约审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专业力量。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