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入践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站位。全市审计机关要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负责,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审计机关更好发挥重要作用的途径,着力构建集中统一、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二是扎实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着力推动重大政策落地生效。紧紧围绕市委“1+10+10”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对照“城市质量提升年”“水污染治理决战年”的具体要求,做到审计、查深查透,重点关注国家经济政策、重大项目、服务民生事项的落实情况,为推动政府提升运行管理服务整体效能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坚持科技强审、科技兴审,不断推进审计改革创新。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积极构建以数字化审计为主导的审计业务体系,探索构建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的审计管理体系,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审计发展之路。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提高站位,把握审计定位,扎实有效做好新时代审计工作。要深刻领会把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旗帜鲜明讲,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要深刻领会把握依法审计的重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要深刻领会把握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审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刻领会把握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的重要要求,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刻领会把握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当好国家财产的“看门人”、经济安全的“守护者”。
审计工作底稿并不拘泥于形式,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控制,以达到下列目的: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的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这对了解整个审计工作的轨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如果没有设计相应的授权控制,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审计工作底稿,则极有可能发生串通舞弊的风险。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准则中要求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反映注册会计师整个审计过程,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相关审计证据、职业判断、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等都要纳入到审计工作底稿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二者是不同的证据。
审计服务底稿形成于审计过程,也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对注册会计师来说,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对出具审计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一方面是为出具审计报告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另一方面是为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因此,辽宁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1.按照审计审计服务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3.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反映有所保留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恰当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而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因审讨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个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