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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我们德睿税务公司

2021-03-09
重庆我们德睿税务公司

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机关383名干部职工在市局机关、市局稽查局等6个考场参加了减税降费知识全员考试。为深化干部职工对减税降费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全局上下营造主动学习、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常德市税务局党委将减税降费知识全员考试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检验减税降费成效的重要一环。考试以简答题为主,内容涵盖个人所得税以及专项附加扣除、财行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019年减税降费新政及相关文件知识,试题政策性、实用性较强。所有参考人员均独立思考、认真作答。据悉,此前各县市区局也先后开展了减税降费全员考试。常德市税务局教育科科长朱明福表示,此次减税降费全员考试正值“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的关键阶段,是贯彻改革精神、推进改革落实的重要举措,通过考试,必将有效促进业务提高和业务融合,充分展现改革成效,有力促进减税降费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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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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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流程一、重庆我们审计准备阶段1、接收委托,确定审计项目。2、组成审计小组3、了解和调查被审计单位。4、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5、编制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6、下发审计通知书二、审计实施阶段1、对被德睿税务公司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实施财务审计程序。2、整理汇总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3、审计小组汇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确定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4、实施相关的追加审计程序。三、审计报告阶段1、审计小组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并编制审计报告初稿2、审计小组按审核后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3、审计小组汇报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定稿。4、将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5、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四、审计报告的终结阶段审计小组将审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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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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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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