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入践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站位。全市审计机关要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负责,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审计机关更好发挥重要作用的途径,着力构建集中统一、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二是扎实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着力推动重大政策落地生效。紧紧围绕市委“1+10+10”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对照“城市质量提升年”“水污染治理决战年”的具体要求,做到审计、查深查透,重点关注国家经济政策、重大项目、服务民生事项的落实情况,为推动政府提升运行管理服务整体效能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坚持科技强审、科技兴审,不断推进审计改革创新。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积极构建以数字化审计为主导的审计业务体系,探索构建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的审计管理体系,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审计发展之路。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政府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职业化建设;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资委的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并入审计署;2014年12月,李克强在接见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时指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审计,增强审计公信力”;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在强化审计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自贸区建设等文件中对注册会计师基础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中央和省区市各级审计委员会陆续成立,标志着国家审计机制从行政型向治理型重大变革,国家审计主要是从宏观视角融合审计监督力量,消除职责交叉分散,规避重复检查与监控盲区,增强监督效能,确保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但是《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提出和界定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的涵义,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业规范功能,尚未有效发挥,社会认同与接受程度有限。 构建以国家审计为统筹领导,政府审计为核心主线、内部审计为基础支撑、社会审计为协审补充、特约审计为统战监督的“一盘棋”审计监督制度体系,深度整合出资人监督、巡视、纪检监察等协同配合机制,建立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审计协同准入标准,统一协调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开展有针对性的事前培训,审计机关予以质量复核把关,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基于多种审计模式的有效协同,审计资源的适时共享,实现审计精准高效;动态修订《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对企事业单位审计、会计的有效监控,确定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署与中央统战部在1991年联合发文《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确立了特约审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专业力量。
在记录审计过程时应当注意,对某一具体项目而言,其识别特征通常具有独特性。如在记录被审计单位订购单时,订购单的日期和编号通常具有独特性,可作为其识别特征。但如果只将日期作为识别特征,那么可能会对应多个凭证,这种识别特征的选取是不适当的。针对重大事项如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湖北审计验货在审计实务中,有时会出现针对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要将整个审计过程记录到工作底稿中,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针对该信息执行的审计程序;项目组成员对某事项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向专门技术部门的咨询情况;项目组成员和被咨询人员的不同意见的解决情况审计服务底稿形成于审计过程,也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对注册会计师来说,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对出具审计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一方面是为出具审计报告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另一方面是为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审计验货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政策推广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一: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风险二: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风险三: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风险四: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防范企业并购中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税收问题的审查上,实施企业并购前,有关各方应先对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情况、财务会计状况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