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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业涉税登记业务

2021-04-15
湖南专业涉税登记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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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审计工作底稿并不拘泥于形式,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1.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的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这对了解整个审计工作的轨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如果没有设计相应的授权控制,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审计工作底稿,则极有可能发生串通舞弊的风险。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审计准则中要求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反映注册会计师整个审计过程,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相关审计证据、职业判断、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等都要纳入到审计工作底稿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二者是不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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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践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站位。全市审计机关要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负责,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审计机关更好发挥重要作用的途径,着力构建集中统一、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二是扎实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着力推动重大政策落地生效。紧紧围绕市委“1+10+10”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对照“城市质量提升年”“水污染治理决战年”的具体要求,做到审计、查深查透,重点关注国家经济政策、重大项目、服务民生事项的落实情况,为推动政府提升运行管理服务整体效能提供重要支撑。三是坚持科技强审、科技兴审,不断推进审计改革创新。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积极构建以数字化审计为主导的审计业务体系,探索构建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的审计管理体系,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审计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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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其发现价格、引导供求、平抑市场波动等作用。整顿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禁止非法交易。对市场主办者入市操纵价格、挪用保证金等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各类媒体要客观准确报道主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和消费情况,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变动的消息,防止炒作;大力宣传政府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12商务投诉电话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确保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善于从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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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湖南涉税登记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涉税登记业务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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