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国家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第四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风险一: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风险二: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风险三: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风险四: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防范企业并购中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税收问题的审查上,实施企业并购前,有关各方应先对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情况、财务会计状况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贵州审计服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审计服务律师事务所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等科技助力、税务服务提效增速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和贸易融资规模迅猛增长,对贸易融资业务的时效性、真实性、协同性、合规性、安全性、隐私性、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邢毓静指出,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普遍存在着“纸质信息在多个受理部门之间转移慢”“相同的单据,不同部门人工重复核验”“纸质材料的验真难”“防范重复融资,虚假融资难度大”“业务数据分散孤立,统计、监管难度大”等诸多缺陷。而科技为这些行业痛点提供了解决方案。区块链技术中统一账本的实时共享特点,可消除信息转移慢、防范重复融资、解决统计监管难等问题;信息无法篡改且可追溯特点,由源头录入信息,解决了人工重复核验、验真难、虚假融资等问题;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功能,具有大幅度提高处理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等优势。